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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春祥与徐伟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春祥,徐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0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春祥,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伟,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刚(徐伟父亲),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于春祥因与被申请人徐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白金城代理审判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昆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