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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8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雨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田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雨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田亚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246号原告重庆雨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357016XH。法定代表人高学万,董事长。被告田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雨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雨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雨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雨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雨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向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永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