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申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平与张国和、张程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和,张程,彭来春,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国和。委托代理人:包钢。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程。委托代理人:包钢。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来春。委托代理人:包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平。再审申请人张国和、张程、彭来春因与被申请人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国和、张程、彭来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李书文审判员 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迎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