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冬霞、蔡辉与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冬霞,蔡辉,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冬霞,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申请执行人:蔡辉,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法定代表人:左永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冬霞、蔡辉与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2608元,执行费8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63447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7)新40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宋 全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