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文泉与徐小松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泉,徐小松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565号原告林文泉,男,1958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徐小松,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泉诉被告徐小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文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王占义人民陪审员 李方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