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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文泉与徐小松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泉,徐小松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565号原告林文泉,男,1958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徐小松,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泉诉被告徐小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文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王占义人民陪审员  李方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