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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京京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京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48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少峰,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莹,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王京京,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京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京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129987.33元、账单分期手续费6560.58元、现金分��手续费427元及计至2016年10月19日的利息20745.59元、滞纳金34885.18元及以本金129987.33元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及承担案件诉讼费3366.8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工商、车管、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陈荣发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健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