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大连与邹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连,邹登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4708号原告:胡大连,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浙江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登平,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胡大连诉被告邹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胡大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大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大连撤诉。代理审判员 俞倪超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秀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