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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大连与邹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连,邹登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4708号原告:胡大连,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浙江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登平,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胡大连诉被告邹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胡大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大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大连撤诉。代理审判员 俞倪超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秀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