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喜昌与陈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616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昌,男,1968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陈君,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何立国,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王喜昌与陈君、何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喜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151147.5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二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孝春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