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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4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男,1971年5月10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逮捕。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建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会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建酒后驾驶苏C×××××号普通低速货车,沿S32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县华山镇华山街去往黄楼的红绿灯路口处,撞击同向正在等红绿灯的渠永红驾停的苏C×××××号小型轿车后,又撞击对向正在等红绿灯的张德金驾停的皖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重型普通半挂车,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苏C×××××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渠永红、乘车人王国峰及被告人刘建受伤,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建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19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德金、杨新艳、王义峰等人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徐公物鉴(交物)字[2017]917号物证鉴定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刘建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米 丹书 记 员  史先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