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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336号原告: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系项目部经理。被告:李某,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46.6元,减半收取302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大伟审 判 员  李雪健人民陪审员  贾艳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逯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