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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鑫与吴建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鑫,吴建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段鑫,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吴建棋,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段鑫持(2012)洋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吴建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万多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建棋向本院交纳执行款5万元,申请执行人段鑫已经领取;对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段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岳清华审判员  何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