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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婴舒宝(中国)有限公司与陈小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婴舒宝(中国)有限公司,陈小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107号之一原告:婴舒宝(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63389750A。法定代表人:颜培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胜,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梨清,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敏,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原告婴舒宝(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婴舒宝(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婴舒宝(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婴舒宝(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吴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