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李忠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李忠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624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聂菲,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义,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李忠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6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赫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