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卜萍故意伤害罪一案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黑0381刑更2号罪犯:卜萍,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所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永丰村9队。2016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庭,2016年10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晓玉,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7)黑0381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卜萍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卜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玉风各项损失人民币30530.9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玉风自行承担3392.32元。现虎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建议对罪犯卜萍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萍犯罪时处于妊娠状态,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卜萍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于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于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于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于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于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7)黑0381刑更2号之一罪犯:卜萍,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所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永丰村9队。2016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庭,2016年10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虎林市��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晓玉,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7)黑0381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卜萍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卜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玉风各项损失人民币30530.9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玉风自行承担3392.32元。现虎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建议对罪犯卜萍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卜萍于2017年5月10日在虎林市人民医院分娩一男婴,系哺乳期内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卜萍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于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于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于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于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于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