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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程拥国与徐锡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拥国,徐锡友,张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284号之一申请人:程拥国,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徐锡友,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张建国,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申请人程拥国与被申请人徐锡友、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拥国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建国名下的别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03x**号),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拥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建国名下的别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03x**号)。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程拥国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德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