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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雅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雅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980号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尚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职员,住尚志市。被告:黄雅坤,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依兰县。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雅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黄雅坤给付借款本金11万元,给付借款利息36641.76元。2、实现抵押权时原告优先受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雅坤于2012年11月20日以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11万元,约定月利率8.97‰,借款期限为三年。被告黄雅坤以自有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的被告黄雅坤不明确,不能提供黄雅坤准确的住所和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3元,退还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长峰审 判 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