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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X与重庆雄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重庆雄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751号之一原告:XXX,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雄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古圣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XXX与被告重庆雄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XXX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雄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 朗人民陪审员 向 均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