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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戴某1与戴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1,戴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973号原告:戴某1,男,****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2,女,****年*月*日出生。原告戴某1与被告戴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按遗嘱继承戴某某的遗产人民币**万元。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姑姑戴某某在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留下遗嘱,将其死后的全部遗产款赠与原告,****年*月*日,原被告姑妈戴某某去世,留有出卖“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的房款**万元整。现被告一直非法占有该款,根据相关法律起诉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戴某1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戴某2的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