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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移明与杨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移明,杨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魏移明,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苦竹桥村13组。被执行人:杨栋芳,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车埠镇白驹村7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81民初327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应予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栋芳银行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