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移明与杨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移明,杨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魏移明,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苦竹桥村13组。被执行人:杨栋芳,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车埠镇白驹村7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81民初327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应予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栋芳银行存款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