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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房信用社与普军海、杨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房信用社,普军海,杨玉珍,吴秀珍,何兴忠,李江顺,普连双,黄学成,侯绍珍,罗玉文,李全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209号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房信用社,住所地个旧市卡房镇卡房南街。负责人:张跃雄,系该社主任。被告:普军海,男,1971年1月6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告:杨玉珍(普军海配偶),女,1970年9月13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告:吴秀珍,女,1987年12月21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告:何兴忠,男,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个旧市。被告:李江顺,男,1964年3月2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告:普连双,女,1966年10月6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告:黄学成,男,1964年4月23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告:侯绍珍,女,1965年10月25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告:罗玉文,男,1971年4月17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告:李全英,女,1972年10月4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房信用社与被告普军海、杨玉珍等十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房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要求与被告协商,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卡房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