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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黄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7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C座805室。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昌,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哲���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再审申请人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天士安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士安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张雅政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涵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