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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徐鹏余,许建荣,宁波巨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法定代表人:沈钧。被执行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9。法定代表人:徐鹏余。被执行人: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L。法定代表人:劳华芬。被执行人:徐鹏余,男,1967年5月3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许建荣,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巨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法定代表人:张志丰。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88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与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徐鹏余、许建荣、宁波巨顺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人民币3143531.46元及利息,尚需承担诉讼费15974元、执行费33835.3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存在抵押,而本案非抵押权案件,可能存在无益处分的情形,且上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