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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某银行与被告吴某某、付某某、李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银行,吴某某,付某某,李某某,郝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401号原告陕西某某银行。负责人王某某,系该行行长。被告吴某某。被告付某某(系吴某某妻子)。被告李某某。被告郝某某(系李某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银行与被告吴某某、付某某、李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屈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