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8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建伟与上海家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家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伟,黄家骝,张丽君,上海家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8307号原告:杨建伟。被告:黄家骝。被告:张丽君。被告:上海家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伟与被告黄家骝、张丽君及上海家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伟撤回对被告黄家骝、张丽君及上海家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