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谦与张军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谦,张军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0民初244号原告李谦,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张军田,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无极县。原告李谦与被告张军田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张军田下落不明,于2017年4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军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谦诉称,2013年至2015年间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645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迟迟不予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工资64500元及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谦放弃要求被告给付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军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间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64500元,2015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本院认为,被告张军田拖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64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军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6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被告张军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龙审 判 员 成 周人民陪审员 刘立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