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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谭玉明与李宝权、张晓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明,李宝权,张晓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799号原告谭玉明,住所地东辽县。被告李宝权,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张晓翠,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玉明诉被告李宝权、被告张晓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玉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