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王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王宏伟,姜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72078913-4。负责人:毕宏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成,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员工。被执行人:王宏伟,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姜树芝,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宏伟、姜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7日以(2016)鲁1091民初78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宏伟名下的、位于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南路-529-1号-9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宏伟名下的、位于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南路-529-1号-901室房产的查封;二、终结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