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林华与被执行人高明、邓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林华,高明,邓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林华,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明,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小燕,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林华与被执行人高明、邓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