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世莲申请执行钟华平段海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钟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130号申请人胡某某,女,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段某某,男,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胡某某申请执行钟某某、段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9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合计600167.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某某、段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13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利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