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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世红与杨高鹏、程方、崔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红,杨高鹏,程方,崔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赵世红,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杨高鹏,男,汉族,1980年7月1日生。被执行人程方,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生。被执行人崔鹏飞,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赵世红与杨高鹏、程方、崔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2月26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7年3月16日,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3月31日、7月16日,向金融机构查询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4、2017年5月16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土地部门查询了土地登记。5、2017年2月25日,向申请人调查了解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6、2017年4月11日,对杨高鹏所有的车辆档案予以了查封;7、2017年4月18日,对杨高鹏实施了拘留措施。经上述执行活动,除发现被执行人杨高鹏一辆汽车(车辆无下落,无法控制)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赵庆宏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