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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刑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广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刑终17号原公诉机关西藏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广灿,男,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捕前住山南市乃东区泽当新村出租房。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山南市看守所。西藏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西藏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广灿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藏05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广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追回的”鸿星尔克”牌上衣、衣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作案工具一辆金城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没收。被告人王广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广灿又以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够充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迹属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广灿撤回上诉。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2017)藏0502刑初30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桑卓玛审判员 白玛央金审判员 达娃欧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索朗宗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