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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燕与汤雅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汤雅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978号原告:张燕,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汤雅菲,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系汤雅菲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思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婷婷、周红高,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燕(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汤雅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燕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张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