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5日19时59分,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泾川镇桃花潭路段,遇执勤交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85mg/100ml,民警依法提取了梁某某的静脉血,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2mg/100ml。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判处1-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社区同意接受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19时59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黑色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路路段,遇执勤交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梁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5mg/100ml。随后民警将梁某某带至泾县医院,依法提取了其静脉血样备检。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2mg/100ml。被告人梁某某持有E类驾驶证,案发时处于违法未处理、超分、停止使用状态,所驾号牌“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未登记入户。被告人梁某某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记录;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无有效驾驶资质驾驶未登记入户的二轮摩托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其在社区矫正,对被告人梁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梁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钰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