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宋叶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宋叶根,龙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万载县。负责人:肖雄。被执行人:宋叶根,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龙秋生,男,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宋叶根、龙秋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宋叶根、龙秋生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9896.93元及利息1711.0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止,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5元,执行费379元。在执行期间,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龙秋生的银行帐号,但金额不足无法全部执行完毕,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叶根、龙秋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