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德来与XX、张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来,XX,张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523号原告:张德来,男,195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XX,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张东,女,汉族,教师,住桐柏县。原告张德来与被告XX、张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