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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金伟玲、屠胜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伟玲,屠胜光,姚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金伟玲,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屠胜光,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姚飞燕,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金伟玲与被执行人屠胜光、姚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13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178627元,诉讼费2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登记于其名下,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14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