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甜甜、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甜甜,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杨甜甜,女,200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县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群西侧。法定代表人孔仕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证,(2016)桂06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尚未具备执行的条件(执行内容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刘宝环办理房产备案及产权过户登记),目前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内容是行为,但目前尚未具备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刘宝环亦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6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葛译超审判员 皮祀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祖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