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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9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龙、陕西永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陕西永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9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醇正路8号。负责人吴碧荣。被执行人陈龙,男。被执行人陕西永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南上召汽车产业园高干渠北。法定代表人沈琦。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龙、陕西永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咸证经字第11188号公证书及(2017)咸证经字第1515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陈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总计41719.23元,陕西永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被执行人陈龙借款抵押物为陕AC79**号轿车(厂牌型号长安牌SC6469B4,发动机号F96B045713,车架号LS4ASE2W6FJ142550)一辆。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52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91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