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3民初4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鲤城区联信房产中介所与刘小华、徐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鲤城区联信房产中介所,刘小华,徐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798号原告:鲤城区联信房产中介所,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联成花苑A幢10号店。经营者:李欣,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于勇,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刘小华,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徐洁,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鲤城区联信房产中介所与被告刘小华、徐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案外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鲤城区联信房产中介所撤诉。本案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鲤城区联信房产中介所负担。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