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6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美青与高凡、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青,高凡,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940号原告:叶美青,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高凡,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1幢2104室。原告叶美青与被告高凡、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叶美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美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竹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