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福贤、张宝光与被告齐齐哈尔顺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贤,张宝光,齐齐哈尔顺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515号原告:杨福贤,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张宝光,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光,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顺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韩凤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福贤、张宝光与被告齐齐哈尔顺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福贤、张宝光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福贤、张宝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贤、张宝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杨福贤、张宝光负担。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