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王府商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王府商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法定代表人:陈世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王府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东嘉生。上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王府商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85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电白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本案涉及标的巨大,案情复杂,牵涉众多工人问题、小业主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稳定事件。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情形,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即涉诉不动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