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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某与鲁某、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鲁某,许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645号原告:林某。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社理事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社信贷员。被告:鲁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许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鲁某、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