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某与鲁某、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鲁某,许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645号原告:林某。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社理事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社信贷员。被告:鲁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许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鲁某、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