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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6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长喜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喜,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663号原告:刘长喜,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喻田,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杰,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长喜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长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7元,由原告刘长喜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位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