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6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长喜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喜,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663号原告:刘长喜,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喻田,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杰,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长喜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长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7元,由原告刘长喜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位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