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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曾爱军、林帮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爱军,林帮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爱军,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委托代理人罗才秀,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帮浆,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曾爱军与被执行人林帮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曾爱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股本金690万元及利息86.55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帮浆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帮浆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曾爱军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额783.921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783.92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李小兵审判员 熊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