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2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赵士飞、马其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赵士飞,马其停,乔明朴,任秀英,任明,张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9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浍河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920-1。负责人:刘晓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井聪,该行员工。被告:赵士飞,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马其停,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乔明朴,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任秀英,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任明,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张秀兰,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被告赵士飞、马其停、乔明朴、任秀英、任明、张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国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