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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271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坪工业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卢新添,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勤力,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路东侧商住楼*#写字楼。经营者:杨建忠,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邹鑫、赵怡容,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新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保全人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作出(2017)赣0791民初271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2017年6月19日本院向九江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对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行28×××83账户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供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账号:14×××58)的存款人民币650000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账号:14×××58)的存款人民币650000元;二、解除对江西容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九江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28×××83)存款人民币6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小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