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凤娥与李学忠、李美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娥,李学忠,李美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325号原告:王凤娥,女,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莲,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忠,男,住寿光市。被告:李美洲,男,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娥与被告李学忠、李美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