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裴昌秀与何张伟、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昌秀,何张伟,李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717号原告:裴昌秀,女,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彭胡鑫,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何张伟,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李秀英,女,汉族,1976年5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昌秀诉被告李秀英、何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裴昌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裴昌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计1318元,由原告裴昌秀负担。审 判 长 罗 莎人民陪审员 杨淑芳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昳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