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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学昌、吴赛英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学昌,吴赛英,福建众晟投资有限公司,胡礼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学昌,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赛英,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众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杨梅路华光大厦后座。法定代表人:廖建华。原审被告:胡礼林,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胡学昌、吴赛英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众晟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礼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5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学昌、吴赛英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众晟投资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福建众晟投资有限公司主张上诉人胡学昌、吴赛英、原审被告胡礼林应向其归还所借款项。被上诉人福建众晟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为福建省××县,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县,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